在我开始联系健身的两年中,Yan女士在私人教学课程中总共购买了100,000元人民币,例如力量,伸展,拳击,柏拉图等。 100,000元。这些课程的单价超过300元。 Yan女士最初认为高价与高质量的服务相对应,但没想到她已经辞去了健身房的辞职,再加上健身房的混乱管理命令,并在体育馆提供私立教育课程。结果,它非常不舒服,运动效果大大降低。 Yan女士对体育馆的服务感到非常失望,并要求退款。在被健身房拒绝后,她提起诉讼,向昆山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两党之间的服务合同超过30,000元。
在法庭期间,原告说,她一再以预付款的形式为被告的体育馆的私立教育课程充电,而与每次补给相对应的课程相对应的教练很明确。频繁的教学替换使健身目的无法有效地实现,应将其归还给非实性消费。被告的体育馆认为,尽管确实有指定的教练和私立教育替代者,但双方一直在顺利进行交流,并积极地提醒Yan女士到商店接受私立教育课程。 Yan女士退款的原因不是取代健身教练,而是因为她出于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原因搬到了苏州,她再也无法接受相关的课程服务。由于她自己的原因,她不能继续在两党之间签订服务合同,这是不合法和不合理的。 Yan女士在充电后从健身房获得电子及时信息的证明,包括课程名称,属于班级的教练,班级和价格以及其他信息。体育馆没有证明她的辩护意见,也没有提供书面合同。
听证会后,法院认为,尽管原始被告没有提交书面合同文件,但诸如全面补给记录和聊天记录之类的证据可以确定两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Yan女士的预付服务费和健身房根据合同提供相应的健身服务项目。根据我国家的“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3条,如果操作员通过汇总提供商品或服务,则应根据协议提供。如果未根据付款提供。结合健身服务合同的特征,在充电预付费消费时,客户选择健身教练是两方的重要惯例,并且根据Yan女士提供的补给记录,可以知道不同类型的类型购买的私立教育课程标有相应的课程。教练。体育馆都离开了私人教育,并经常更换Yan女士指定的教练。这是违反合同。此外,私立教育课程有一个 - 一课,并完全信任教练的专业质量和服务水平。它的同意,即替代教练的行为,导致合同购买私立教育课程的目的无法实现,并具有事实依据。最后,法院判定两党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取消,被告的健身房返回原告,以30,000元人民币的范围。被告拒绝接受并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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